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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shí)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府于2024年1月3日發(fā)布了建設榮昌區香國路片區基礎設施工程(榮吳路口)的征收土地預公告(榮昌府公〔2023〕112號)。根據社會(huì )穩定風(fēng)險評估和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組織有關(guān)部門(mén)擬定了建設榮昌區香國路片區基礎設施工程(榮吳路口)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將具體內容和有關(guān)事項公告如下:
一、補償安置具體內容。詳見(jiàn)附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二、異議反饋渠道。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huì )和其他利害關(guān)系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當于公告期滿(mǎn)前通過(guò)當面遞交或者郵寄的方式,向榮昌區房屋征地拆遷中心提出書(shū)面意見(jiàn)。書(shū)面意見(jiàn)應當簽字、加蓋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證明材料(地址:重慶市榮昌區海棠七支路118號216室;郵編:402460;聯(lián)系電話(huà):023—46782190;聯(lián)系人:盤(pán)儒德)。
過(guò)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本府將依法組織聽(tīng)證。
三、辦理補償安置登記和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方式、期限。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后30日內,持不動(dòng)產(chǎn)權屬證明、身份證明、戶(hù)口簿等材料到昌元街道辦事處辦理補償安置登記,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30日內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地址:昌元街道辦事處109室,聯(lián)系電話(huà):13808396642,聯(lián)系人:謝剛)。
四、確定具體人員安置對象的期限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應當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30日內,按照《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具體人員安置對象按有關(guān)規定公示、初審、復核和核準。
本公告期限為30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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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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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榮昌區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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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kāi)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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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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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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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設榮昌區香國路片區基礎設施工程(榮吳路口)的需要,榮昌區人民政府擬征收昌元街道虹橋社區5組共1個(gè)街道、1個(gè)社區、1個(gè)組的集體土地0.4266公頃。根據《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guān)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guān)事項的通知》(渝府發(fā)〔2021〕14號)、《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guān)于重新公布征地區片綜合地價(jià)的通知》(渝規資規范〔2023〕10號)、《重慶市榮昌區人民政府關(guān)于印發(fā)重慶市榮昌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shí)施辦法的通知》(榮昌府發(fā)〔2021〕13號)和有關(guān)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shí)際,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圍及土地現狀
擬征收昌元街道虹橋社區5組集體土地0.4266公頃。具體范圍見(jiàn)擬征收范圍示意圖。
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lèi)、面積詳見(jiàn)《土地分類(lèi)面積和征地安置人員情況表》(附件1)。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擬用于建設榮昌區香國路片區基礎設施工程(榮吳路口)。
三、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征收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分地類(lèi),按照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jià)標準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區片綜合地價(jià)中,土地補償費占30%,安置補助費占70%,具體補償費用情況詳見(jiàn)《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明細表》(附件2)。
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由榮昌區房屋征地拆遷中心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的80%由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發(fā)放給承包經(jīng)營(yíng)戶(hù),土地補償費的20%由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發(fā)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由榮昌區房屋征地拆遷中心按照35000元/人的標準支付給人員安置對象。安置補助費支付后有結余的,結余部分交由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榮昌區人民政府安排資金予以補足。
(二)青苗和其他地上附著(zhù)物補償費。
1﹒青苗及林木和其他經(jīng)濟作物實(shí)行綜合定額補償,以被征收土地面積扣除林地和建設用地后的面積為準,補償標準為8000元/畝。
涉及征收林地的,按照國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關(guān)規定執行,補償標準低于綜合定額補償標準的,按照綜合定額補償標準進(jìn)行補償。
2﹒其他地上建(構)筑物以實(shí)際清理丈量為準計算,補償標準按《重慶市榮昌區人民政府關(guān)于印發(fā)重慶市榮昌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shí)施辦法的通知》(榮昌府發(fā)〔2021〕13號)文件附件3執行。
3﹒支付方式。青苗及林木和其他經(jīng)濟作物補償費由榮昌區房屋征地拆遷中心按規定標準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并委托被征地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支付給所有權人;昌元街道辦事處及虹橋社區負責監督落實(shí)兌付給所有權人,青苗及林木和其他經(jīng)濟作物所有權人在規定時(shí)間內領(lǐng)取;其他地上建(構)筑物補償費由榮昌區房屋征地拆遷中心按規定標準支付給所有權人。
4﹒建(構)筑物及其它附著(zhù)物的拆除。由昌元街道辦事處統一組織拆除。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1﹒違法建(構)筑物;
2﹒區人民政府發(fā)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栽種的青苗及花草、樹(shù)木等附著(zhù)物;
3﹒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情形。
四、人員安置人數及安置方式
人員安置對象范圍及具體確定辦法,按照《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執行。本次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共132人(附件1),具體人數以區政府核準的人數為準。由榮昌區房屋征地拆遷中心采取發(fā)放安置補助費的方式進(jìn)行安置,每個(gè)人員安置對象的安置補助費發(fā)放標準為35000元。
五、社會(huì )保障
對符合條件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shí)施繳費補貼。具體如下:
(一)補貼對象。征地人員安置對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年滿(mǎn)16周歲及以上的人員。
以下人員不屬于補貼對象:1.按照或參照渝府發(fā)〔2008〕26號文件規定,已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被征地安置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2.在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國定居且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guān)系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
(二)補貼年限。根據補貼對象在征收土地公告當月的年齡確定補貼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體補貼年限如下:
年齡 |
補貼年限 |
男性:年滿(mǎn)50周歲及以上 女性:年滿(mǎn)40周歲及以上 |
15年 |
男性:年滿(mǎn)40周歲不滿(mǎn)50周歲 |
14年 |
年滿(mǎn)38周歲不滿(mǎn)40周歲 |
13年 |
年滿(mǎn)36周歲不滿(mǎn)38周歲 |
12年 |
年滿(mǎn)34周歲不滿(mǎn)36周歲 |
11年 |
年滿(mǎn)32周歲不滿(mǎn)34周歲 |
10年 |
年滿(mǎn)30周歲不滿(mǎn)32周歲 |
9年 |
年滿(mǎn)28周歲不滿(mǎn)30周歲 |
8年 |
年滿(mǎn)26周歲不滿(mǎn)28周歲 |
7年 |
年滿(mǎn)24周歲不滿(mǎn)26周歲 |
6年 |
年滿(mǎn)22周歲不滿(mǎn)24周歲 |
5年 |
年滿(mǎn)20周歲不滿(mǎn)22周歲 |
4年 |
年滿(mǎn)18周歲不滿(mǎn)20周歲 |
3年 |
年滿(mǎn)16周歲不滿(mǎn)18周歲 |
2年 |
(三)繳費補貼標準。繳費補貼標準為5500元/人·年。
(四)其他事項。具體補貼辦法及其他有關(guān)規定,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ān)于做好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實(shí)施繳費補貼政策有關(guān)工作的通知》(渝府辦發(fā)〔2021〕96號)執行。
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市、區有關(guān)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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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土地分類(lèi)面積和征地安置人員情況表
2﹒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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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公頃、人
權屬單位 |
本次征地前總面積 |
本次征地前耕地面積 |
本次征地分類(lèi)面積 |
人員安置對象人數 | ||||
總面積 |
其中 | |||||||
農用地 |
建設 用地 |
未利用地 | ||||||
其中:耕地 |
合計 | |||||||
虹橋社區5組(原小灘村4社) |
26.7133 |
14.4533 |
0.4266 |
0.0366 |
0.4266 |
|
|
132 |
合計 |
26.7133 |
14.4533 |
0.4266 |
0.0366 |
0.4266 |
|
|
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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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之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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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土地 所有權人 |
征地面積 |
區片綜合 地價(jià)標準 |
土地補償 金額(30%) |
安置補助費(70%) |
兩費合計 | ||||||
人員安置對象人數 |
安置補助費發(fā)放標準 |
支付后有結余 |
支付后無(wú)結余 | ||||||||
公頃 |
畝 |
安置補助費結余部分 |
補償 金額 |
安置補助費補足部分 |
補償金額 | ||||||
虹橋社區5組 (原小灘村4社) |
0.4266 |
6.3990 |
55600.00 |
106735.32 |
132 |
35000.00 |
|
|
4370950.92 |
4620000.00 |
4726735.32 |
合計 |
0.4266 |
6.3990 |
|
106735.32 |
132 |
|
|
|
4370950.92 |
4620000.00 |
472673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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