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交規〔202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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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交通局關(guān)于
印發(fā)重慶市港航海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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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交通局、萬(wàn)盛經(jīng)開(kāi)區交通局、兩江新區城市管理局、高新區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局機關(guān)有關(guān)處室:
《重慶市港航海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已經(jīng)市交通局2021年第5次局長(cháng)辦公會(huì )審議通過(guò),現印發(fā)你們,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重慶市交通局關(guān)于印發(fā)〈重慶市交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9年修訂版)〉的通知》(渝交法〔2019〕30號)中的“重慶市交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水上交通部分)”同時(shí)廢止。本裁量基準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應當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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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交通局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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